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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杰、石永霞: 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二 〇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根据《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曹政征补字[2020]第 12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鲁行终1366 号、(2021)鲁行终 1367 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鲁17行初74号、(2021)鲁17 行初75号,将应交付你们的人民币伍拾伍万壹仟柒佰肆拾贰元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提存于我处,请你们及时到我处领取该提存款项。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我处地址:曹县赣江路西段路北司法局大门西 电话:0530-3210676 邮编:274400 山东省曹县公证处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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