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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潍坊盛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16次
        
 
序号1

    借款人

    名称

    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担保人名称

    永一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大泽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正坤工贸有限公司、王振孝、李树森、宋美青合计

    本金余额53005300

    利息(含罚息、复息)1103.101103.1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潍坊盛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潍坊盛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基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潍坊盛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但为实现债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不予转让。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潍坊盛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潍坊盛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潍坊盛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潍坊盛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2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 2022年11月21 日。2022年11月21 日之前借款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22年11月21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潍坊盛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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