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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天华: 因你严重违反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经持续沟通约谈和加强管理约束仍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经2022年6月23日党委会研究、2022年11月25日第八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我行决定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现将《关于与冯天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发送给你。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行青岛市南支行关于与冯天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青中银南发[2022]12号文) 中国银行青岛市南支行 2022年12月9日 中国银行青岛市南支行文件 青中银南发[2022]12号 中国银行青岛市南支行关于与冯天华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辖内各单位: 我行员工冯天华,因严重违反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经持续沟通约谈和加强管理约束仍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经2022年6月23 日党委会研究、2022年11月25日第八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我行决定即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冯天华基本情况 冯天华,女,1975年2月生,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青岛辖属支行柜员、事中监督、营业主管、主任、业务经理(营业派驻),现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南支行产品销售代表。 二、冯天华违规及处理情况 前期经查,冯天华曾担任青岛沅昊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出资2.5万元,占股5% ,2015 年在中信银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163万元,贷款期限从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24日,违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细则(2019年版)》有关规定。后经持续管理约束,该员工已于2020年5月8日退出股份,股东、监事信息进行了变更,但该笔个人经营贷款一直未结清。 支行通过定期面谈、家访、电话微信沟通、签订承诺书、加大问责处理等多种措施,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其整改。2021 年以来与冯天华面谈沟通6 次,家访1次,签订承诺书4 份,收集账户交易明细7 次,并于2021年9 月因其贷款问题整改不到位追加问责处理1次,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冯天华在签订的承诺书中确认并承诺,全部结清经营性贷款(最近一份承诺书签订于2021年8月 20 日,承诺 2021年9月 21 日前全部结清),如未达成,银行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提出补偿或赔偿主张。但其一直未能结清该笔贷款,且提供虚假个人征信报告和提前还款的交易流水等资料欺骗组织,性质恶劣。 三、处理决定 冯天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细则(2019年版)》第十八条“遵守我行兼职限制相关规定,除受我行委派外,不得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第十九条“ 遵守我行个人投资限制相关规定,不得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合作或参与他人投资开办营利性组织”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2019年版)》第五条关于“员工应当保证所申报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家庭情况以及其他依我行要求填报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及时予以更新”的规定。经持续沟通约谈和加强管理约束仍未整改,情节严重,且拒绝主动辞职。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 年版)》第三百六十二条“违反监管机构或我行关于员工行为禁止性规定的,给予减发绩效收入处理;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2019年版)》第二十五条“员工违反本守则,将被视为违反我行基本规章和违背我行员工基本行为标准,将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和管理问责有关制度办法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当员工违反本守则的行为对我行经营管理、工作秩序、业务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其他员工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员工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将被视为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我行有权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完成监管机构对该问题的整改要求,我行决定与冯天华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决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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