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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因事故、交通违法等其它情况长期停放在胶州鑫安停车场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必须到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胶州湾跨海大桥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胶州湾跨海大桥大队 二O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车辆详情:苏A7ST10、鲁HJ9523、鲁 B5E52X、鲁B20KD0、鲁 BF780B 、鲁 B6UG22、鲁 BX6E57、鲁L2E139、鲁BR2061、苏 F5J962、鲁BD8P10、鲁E48165、鲁 LCC738、无牌(中华牌小型客车)、鲁 B6CJ57、鲁UTM078。 大队办公电话:0532-878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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