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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庆、龚京叶: 本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扩建位于莱州市文昌南路716号内 104号住宅的一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制作《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莱综执限拆字〔2022〕住建 002号),多次联系你直接送达无果,邮寄送达你拒绝签收。据此,现依法公告送达《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莱综执限拆字〔2022〕住建002号),该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程永庆、龚京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扩建位于莱州市文昌南路716号内104号(原莱州市矿业公司宿舍)住宅。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义务履行完毕:自行拆除所建设住宅二层及以上所有建筑、构筑物及设施。 逾期不拆除,本机关将申请莱州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莱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内到本机关领取《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莱综执限拆字〔2022〕住建00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5352212983;地址:莱州市光州西街1350 号,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邮政编码:261400) 特此公告。 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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