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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民、杨桂芳、王倍: 根据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王承刚(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已将依据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 0811 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对你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王承刚,你应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受让人王承刚履行(2022)鲁0811 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特此通知。 转让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受让方:王承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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