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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栋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和永): 我局查处你单位涉嫌拖欠劳动者工资、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一案,因你单位未依法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莱人社监罚告字【2022】11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我局领取该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单位可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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