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简介 更多>>
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联系我们 更多>>

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在线QQ:693902560

论文简讯
“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82次
        
 

“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的范围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休的难题。

    为防止实践中不适当地扩大化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对此作出了目的性限缩解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 “ 以物抵债” 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债权人取得转移物权的请求权,本质上仍属于债权的范畴。因此,“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孙梦

 
 
  上一个:暂时没有
收藏 推荐 打印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中立 好评 差评
  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山东法制报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本站关键词: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官网山东法制报公告山东法制报广告遗失声明,拍卖公告,公告声明,身份证遗失声明营业执照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