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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我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你公司承建我公司厂房,按照约定,应于2020年10月12日竣工。在我公司按照约定充分履行的情况下,你公司无故停工,经我公司多次催促仍不复工,导致工程逾期严重,甚至于 2020年10月 15日无故单方要求解约;同时,你公司拒不向我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项发票;你公司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我公司进行垫付。 你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也达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我司现正式通知:解除与你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对于我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项和你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函后主动向我公司支付,我公司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特此通知。 烟台开发区宏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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