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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1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40次
        
 
张志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2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志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92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张志茂负担。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已经预交,由张志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德州东海华科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志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退货退款1895元,并赔偿损失货款金额十倍18950 元,共计20845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天信衡商务有限公司、鑫艾明国际贸易(青岛)有限公司、青岛润达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菲尔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宝怡明辉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金诺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宝怡明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德普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新润鑫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信达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刘晖: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天信衡商务有限公司、鑫艾明国际贸易(青岛)有限公司、青岛润达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菲尔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宝怡明辉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金诺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宝怡明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德普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新润鑫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信达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30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偿还9627205.09元及利息损失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美: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理赔款40686.21元,保费3943.16元;二、被告刘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44629.37元为基数,自2019年 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元,公告费1350元,由被告刘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邵林杭、杨丽英: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阳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6890.41 元及利息、复利、罚息人民币45641.83元(暂计算至2022年 3月24日,之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用3万元;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及实现债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信通车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敏与被告青岛信通车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青岛信通车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世敏 2019年 9月份至 2020年 11 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115724.98 元。二、驳回王世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俊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王俊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3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 元,由被告王俊斗负担。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已经预交,由王俊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王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3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支付欠款本金34981.12元、利息4482.04元,违约金5338.92元;二、被告王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958元,公告费1200 元,由被告王渊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庞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庞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3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庞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支付欠款本金45462.69元、利息8358.55元、违约金2682.16元;二、被告庞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1200 元,由被告庞博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郭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郭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 3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郭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支付欠款本金45296.28元、利息5903.01元、违约金6921.03元;二、被告郭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291元,公告费1200 元,由被告郭玲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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