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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元娥: 根据我于2022年9月1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我已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5488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以1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单立霞:判决内容一:现被告陈元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美三未安置人员补偿费、三联和建安公司借款本金及2017年度高龄补贴款项共计 21660元;案件受理费 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赵美三负担250元,被告康玉峙、陈元娥负担2275 元。请你收到该通知后向单立霞履行以上判决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赵美三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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