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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以下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停放在山东凌波高速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须到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莱城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希望广大知情人员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莱城大队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车辆详细: 1、浙A6D309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 2、鲁UQK195风神牌小型轿车 3、鲁SP9627比亚迪牌小型轿车 4、鲁A520FF 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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