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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培清、刘翠梅: 我本人于2021年10月 18日与王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我将持有的对债务人潘培清、刘翠梅的主债权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主债权对应的保证、抵押等一切从权利,含烟台银行烟银(201153535000004046)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对应全部权利及担保权利及烟台市芝罘区法院(2021)鲁 0602民初 11680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等一并转让给王伟(身份证号370602196810231828)。 王伟作为债权受让方,有权要求两债务人履行上述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法律文书规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声明。 李彦锟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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