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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钢: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崂征补决字[2021]2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中韩街道办事处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将补偿款人民币叁佰捌拾陆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提存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公证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公证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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