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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身份证号3701251984****2330): 鉴于苏化锋未按照我公司、苏化锋与你于2019年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你作为担保人应对苏化锋的违约行为承担担保责任。为此,我公司现通知:你作为担保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向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以及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范围详见协议书约定)。 通知人:济南金华龙物流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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