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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 )综执决催字〔2021〕第4328号 胡梅(住址:昌乐县城新天地小区19号楼2单元101室): 因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昌乐县城齐城国际、昌盛花园等40个小区门口设置反光锥宣传品一案,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决字〔2021〕第4328号),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伍仟元整。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你进行催告:限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14室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后去昌乐县各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包括罚款伍仟元整和加处罚款伍仟元整)。如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昌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及时向本机关提出。 本机关地址:昌乐县城昌盛街51号昌建大厦 联系电话:0536—6288110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0日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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