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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王学光: 许广伟与王永强(3715021985XXXX8232)、王学光(3725221975XXXX3914)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连带担保借款合同》,王永强向原告借款 120000 元,借款利率为月息2% ,王学光为王永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即向王永强交付了 120000 元,王永强与王学光均签署收到条。合同签订后,王永强与王学光仅支付了12000元的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 现许广伟已经将对王永强及王学光的债权转让给了受让人万秀丽,请你们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向万秀丽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许广伟 万秀丽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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