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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圭钢、周忠华:我方将对你方债权,案号(2012)李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债权及权益及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的履行利息等相关的费用,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李国轮(372901198503057517)请你方接到本通知后,将你方欠的上述债务款全部支付给上述债权人李国轮。本通知另行交给债权受让人一份,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债权人书面通知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电话:13165169911 通知人:吴桐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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