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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红波: 根据我与张静宇于 2022年5月 1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你因 2021年 2 月 9 日向我借款50 万元形成的欠我的 5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我已于 2022 年 5月 10 日全部转让给张静宇(身份证号 37082919660102003X ,联系电话 13853729009),请你将该 5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直接还给张静宇。 特此通知。 王永战 张静宇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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