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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廷 山 ( 身 份 证 号 :37078619411XXXX3911)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1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昌卫医罚[2021]0404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日内,将处罚款¥ 15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昌邑市富昌街与北海路交叉路口北侧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昌邑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监督四科,联系电话:0536-7220716,地址:昌邑市天水路42号北楼 昌邑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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