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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6月8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22次
        
 
青岛圣菲特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九泽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海青: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山海川林广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圣菲特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九泽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海青、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12 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范大祥:本院受理原告康兴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12 民初9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陈凤浩、金红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牛剑、董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柳尧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崔玉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曹贻远: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 65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黄哲: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654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王虎森、王利利: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陈兴旺、刘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平与被执行人陈兴旺、刘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拍卖了你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6号3号楼 8-701(证号:历 021253)房产,我院依法作出了(2021)鲁0103执恢5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陈兴旺、刘敏名下共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6号3 号楼 8-701(证号:历 021253)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赖淑华(身份证号码:370111195603095223)所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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