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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魏祥安: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胡绪芝与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2)第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通知书、仲裁庭调取的证据材料副本、申请人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不影响程序的继续进行。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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