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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军、赵建平: 根据王玉海(身份证号:370682197610266715)与张所政(身份证号:370682196711151111)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王玉海已将对债务人张连军、赵建平所拥有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 421 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对张连军、赵建平享有 200000 元本金,并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3月 22日至款付清之日按月利率 16.2‰支付利息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张所政。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张所政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王玉海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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