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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5月1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46次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 31300051/47822889、票面金额 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要求支付。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蒋昌龙:本院受理王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蒋昌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2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薛干华、薛子飞: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干华、薛子飞、蔡爱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85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薛干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04431.88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代偿金额为基数,自该次代偿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薛干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保全保险担保费600元;三、被告薛子飞、蔡爱东对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鲁M85B37 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亚玲、孙卫波: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玲、孙卫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2334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代偿金额为基数,自该次代偿之日起至2020年8月 19日止,按年利率 24% 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陈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保全保险担保费300 元;三、被告孙卫波对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鲁B9V91W 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杜强、马松野: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强、马松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86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杜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83531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代偿金额为基数,自该次代偿之日起至2020年8月 19 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自2020年8月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杜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保全保险担保费600元;三、被告马松野对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鲁B6K85J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安都、崔连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与被告安都、崔连华、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决被告安都、崔连华提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989532.52 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安都抵押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东路 777号211栋4 单元 301 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决被告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安都、崔连华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 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大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李明、匡琳: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青岛大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李明、匡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298 号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俊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追偿款581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3 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林格(青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保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5000元货款及违约金 10762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2月14 日,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乐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陈乐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96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陈乐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79546 元、利息4909.72元、罚息144.73元(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 2021年5月 10 日,另自2021年5月11 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陈乐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8884元;3、原告对被告陈乐贞提供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170元,诉前保全费1570 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陈乐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2月9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武继珍申请宣告岳月华失踪一案。经查,岳月华,女,1966 年 1 月 27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927660127408,原住阳谷县李台镇武堤口一村0024 号。岳月华于 2001年4 月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下落不明人岳月华或知悉岳月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

    阳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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