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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GY2022第(1)号 吴 瑞 华 ( 身 份 证 号 码 :372301197903252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特通知你:因您的请假时间至2022年5月2 日到期,截止2022年5月5日未按要求及时返岗且无请续假的相关手续,已构成旷工事实。以上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我司于2022年5月5日,邮寄《关于吴瑞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并电话告知本人,但吴瑞华一直未来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无正当理由旷工,吴瑞华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2年5月3日终止。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未回本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东营嘉扬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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