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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4月25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63次
        
 
青岛秋实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凯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秋实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赵学森、宋同彩: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永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胶州市南关工业园内的房产享有承租权(租期自2013年 10月14日至2023年 10月13日);2.请求对原告承租权予以保护,对上述房产进行带租拍卖,并在租赁期限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上述房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案号:(2022)鲁0202民初2464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靖之洲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柴伯诚与被告青岛佳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靖之洲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9034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柴伯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柴伯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孙欣(2022)鲁0202民初2003 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0,47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国泰兴安(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嘉欣诉被告青岛亿斯特立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众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侯伟、李洪杰、张正国、国泰兴安(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请、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变更后的诉请:1.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715734.44元;2.判令被告1、被告7立即向原告交付价值7900844.95元房产或支付7900844.95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1支付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 3月31日止,此后的违约金本案不主张,违约金2441152.91元;4.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损失,计算至2022年 3月31日止,此后的赔偿损失本案不主张,赔偿损失1902308.02元。其余诉请不变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上赢联合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韩晓林诉你方及第三人马啸天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该案现经本院审理,现已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44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韩晓林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银海大宅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银海大宅门商贸有限公司上善若水餐饮会务分公司:本院受理韩晓林诉你们及第三人马啸天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该案现经本院审理,现已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韩晓林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上赢联合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韩晓林诉你方及第三人马啸天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鲁0202民初4439 号民事判决书。韩晓林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银海大宅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银海大宅门商贸有限公司上善若水餐饮会务分公司:本院受理韩晓林诉你们及第三人马啸天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鲁0202民初4440 号民事判决书。韩晓林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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