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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洪娟、姬圣来、李登山: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你们享有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2015)岱商初字第 464 号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鲁 0911执1055 号项下的全部剩余债权,已经依法转让给了范维富,特公告通知你们,你们自公告通知之日起直接向范维富履行债务。 特此公告。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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