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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程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局于 2022年4月 1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济槐市监标字〔2020〕01-03049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济槐市监标字〔2020〕01-0304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 日即为送达。 附:《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济槐市监标字〔2020〕01-03049号)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济槐市监标字〔 2020〕01-03049号) 济南新程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0年 12月 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槐市监标字【2020】第01-03049号),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01月 11 日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受理,经法院审理判决,本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你单位不服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受理,2021年09月 15 日,经法院审理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单位于2021年9月 24日向本局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本局于2021年9月 26 日向你单位送达《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及《交款码告知书》,分二期缴纳罚款200000元,第二期罚款缴纳期限至2022年03月 31 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健 李小岳 联系电话:0531-87066728 联系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纬七路133号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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