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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道新(330327195407183255)、李郭花(330327195811183265)、饶燕辉(330327198111013365)、饶小娟(330327198306132620)、胡彦飞(371102198101011913)、张涛(370602198211015532): 你与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于2020年12月2 日作出(2020)鲁0602 民初7872 号判决书,2021年6月25 日作出(2021)鲁0602民初2066号判决书。 根据2022年4月 25日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与 郝 伟 玲(370686199007100045)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上述案件的相关债权已转让给郝伟玲。郝伟玲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将上述转让事实通知与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债务人,物权担保人/保证人、法院判决书与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等(以下简称“义务人”),并要求各义务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郝伟玲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通知人: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郝伟玲(370686199007100045)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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