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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4月19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09次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 安百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凡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爱易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 民初2409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百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凡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临沂爱易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 187 588.17 元及利息(以187588.17元为基数,自2021年 8月28日起至票据金额付款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百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凡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临沂爱易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2 元,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百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凡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义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付红梅、王树臣:本院受理原告宋江英诉你们与黄明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郯城县人民法院

    李金虎、徐敏:本院受理原告商继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20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金虎、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商继斌货款 232130元;二、被告李金虎、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商继斌违约金34 819.5 元;三、被告李金虎、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商继斌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1元,由被告李金虎、徐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义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成华区郑文琦商贸部:本院受理原告徐春香与被告成华区郑文琦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原告徐春香对(2021)鲁1302 民初7988 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成华区郑文琦商贸部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02 民初7988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额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启军、黄艳:本院受理原告李欣隆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2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启军、黄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欣隆板材款17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 10月26 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启军、黄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欣隆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三、驳回原告李欣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 元,由原告李欣隆负担50 元,由被告李启军、黄艳负担19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义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宝艳与被执行人姜英国、万桂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姜英国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澳龙国际物流城 A1区3B-2号楼A1-307号商铺一套。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询价,评估结果为:总价值为801456.7元。因无法获取当事人姜英国、万桂霞的有效送达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证送达、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现依法向被执行人曲志强、吕倩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网络询价报告、评估结果告知书、拍卖裁定书,请于见到本公告7日内到本院执行大厅3号工作室领取,未到庭领取的,公示满3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示期满后起5 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陈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杨楠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32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张可玲: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与被告张可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1322民初7528 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郯城县人民法院

    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济南鑫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洛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沂智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临沂市兰山区冠霖板材厂与被告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济南鑫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洛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沂智程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1302 民初3613 号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审判人员通知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三有旋皮厂与被告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付欠款174480 元及自2018年 11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 计算的利息。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1302 民初3120号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审判人员通知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长清县牧工商公司、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南产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长清县牧工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济南产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加济南市长清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如有异议,应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高顺禹:本院受理原告孙道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一、返还借款本金贰万五仟元正,利息4% 一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北京联优生活智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联优生活智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淑芬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北京联优生活智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淑芬支付自2021年 1月1日起至2021年 3月1 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7050元及利息(以70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3%计算,自2021年 3月2 日起至2022年 4月11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蔚蓝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睿瑟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与被告青岛伍肆胡同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姜素霞、被告黄学礼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53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崔志祥、王英翠: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志祥、被执行人王英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202 执异60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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