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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鑫石大理石有限公司、张国杰、张金香: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与金环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债权人,证件号码:913701057628863460,法定代表人:艾贻明,电话:15665795835)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拥有对借款人宁津县鑫石大理石有限公司债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宁津联社)流借字(2014)年第080号)及其从权利(抵押合同编号:(宁津联社)抵字(2014)年第080号)一并转让给新债权人金环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贵方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新债权人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通知。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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