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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冀津、徐树武、新泰市天运工贸有限公司: 你们在新泰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 3477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本案已在新泰市人民法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文元于 2015年1月26日因病去世,王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孔凡荣(王文元之妻)和王胤(王文元之子)共同将该案中的债权(即本金220000 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用)全部转让给王振。 现向你们通知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你们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立即向王振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孔凡荣 王胤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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