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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海康元科技有限公司、马建刚: 根据我们与袁传峰于2022年1月1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你们欠我的 50万元本金,我已于2022年1月11日转让给袁传峰(身份证号371425198611187936,联系电话18264793513),请你们将该款项直接交付给袁传峰。 特此通知。 翟晓莉 冯培利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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