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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权转让方吕静波与债权受让方李京国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吕静波将其享有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3 民初6192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李京国。吕静波特公告与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孙立波、闫梅及保证人济南银立泰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李京国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务人及担保人应向李京国履行偿还义务。 特此公告通知。 吕静波 李京国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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