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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城分公司: 本委受理了申请人谢海燕、李瑾、马猛猛、盛君钊、宋丹丹、周健、朱涛诉被申请人济宁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城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合法送达开庭通知,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谢海燕2021年7月、8 月份工资 6178.83元、生活补贴12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瑾2021年7-12月工资6309.75元、生活补贴36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猛猛2021年7-12月工资20146.44 元、生活补贴36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盛君钊2021年7月、8 月份工资7344.96元、生活补贴 10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宋丹丹2021年7月至9月份工资11894.39 元、生活补贴18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健 2021年7月至9月份工资10651.01元、生活补贴18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涛 2021年7月至9月份工资14815.05元、生活补贴1800元。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谢海燕经济补偿金 7118.36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瑾经济补偿金 3423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猛猛经济补偿金 7411.5 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盛君钊经济补偿金8458.05 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宋丹丹经济补偿金 6708 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健经济补偿金7035.9 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涛经济补偿金 9770.5 元。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谢海燕高温津贴费300 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瑾高温津贴费 4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猛猛高温津贴费 4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盛君钊高温津贴费 300 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宋丹丹高温津贴费 4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健高温津贴费 400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涛高温津贴费 400元。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谢海燕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919.7 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李瑾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 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马猛猛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2271.7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盛君钊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37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宋丹丹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1166.6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周健 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58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朱涛 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42元。五、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为申请人谢海燕、李瑾、马猛猛、盛君钊、宋丹丹、周健、朱涛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六、依法驳回七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济任劳人仲案字【 2021】第106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56616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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