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在线QQ:693902560
致 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3日,本公司临沂天顺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方签订了《沂蒙小区片区合作开发协议》;同年7月22 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自协议签订后,你方至本函公告之日,未将转让房屋腾空,致我公司至今未能取得转让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相关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沂蒙小区片区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你方作为出卖人,负有不可推卸地腾空转让房屋的义务,并承担转让房屋因存有瑕疵而致我方无法占有、使用、收益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为此,我公司现通知你方,请于本函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腾空完毕全部转让房屋;逾期未能腾空的,我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强制腾空,并追究你方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临沂天顺置业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2日
本站关键词: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官网山东法制报公告山东法制报广告遗失声明,拍卖公告,公告声明,身份证遗失声明,营业执照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