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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成国、张贞叶、张军: 我公司对您们提起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2 民初1090号诉讼,现已经法院判决并生效,由于您们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我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我公司将享有的上述债权 354139元,转让给东营国安工贸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46-7706010),请接到本通知后向受让人东营国安工贸有限公司履行354139元的给付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利津县金河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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