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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李振华(身份证号:3710811982****8438): 贵我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该院做出的(2021)鲁06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贵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我方已和买受人李芳芳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我方将上述所有债权转让给买受人李芳芳(身份证号:3706021981****5228),我方同意由买受人向贵方直接主张权利,请贵方直接向买受人偿还(2021)鲁06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全部款项。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静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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