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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洪涛先生: 鉴于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初1385 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对我方享有的债权本金2550554 元,案件受理费27204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以上共计2485249.28元(三川公司已向你偿还65304.72元)。 鉴于(2018)鲁0112民初1011号生效判决书及2022年2月 28日我方与债权出让方马红娟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我方对你方所享有的债权本金 100万元,自 2014 年9月 30 日至2022年2月 28 日利息共计178万元,本息共计278万元。 以上债权债务双方完全具备法定抵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双方的到期债权债务应予以抵消。 剩余尚欠我方 294750.72 元请你方自接到本通知书后及时向我方偿还。 特此告知。 通知人:袁长森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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