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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2月24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73次
        
 
徐军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77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阳市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14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办证费4415元,同时支付违约金8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14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办证费9153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83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原告临沂市龙昇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14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办证费13671元,同时支付违约金 273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14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办证费8564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71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1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办证费5527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10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14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山东鑫洲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办证费4601元,同时支付违约金92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成华区郑文琦商贸部:原告徐春香与被告成华区郑文琦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7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徐春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梅瑞环、李侠:原告姜肇锋与被告梅瑞环、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16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肇锋货款89000元及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自 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肇锋花费的保全费1020元,诉责险保险费500元;三、驳回原告姜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姜肇锋负担50元,被告李侠负担20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鹏航物流有限公司、王铁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鹏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铁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对(2020)鲁1302民初1636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鲁1302民初1636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文银:原告临沂旺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1302民初17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文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旺源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47000元及垫付款5万元,同时支付欠款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临沂旺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张文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范欣怡:原告邵娜与被告尹兆富、丁志宏、郑宝泉、范欣怡、第三人刘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18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丁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娜货款195590元;二、驳回原告邵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2元(已减半),由被告丁志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王世福申请宣告李桂芝失踪一案,经查:李桂芝,女,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小区北区46号楼 3单元301号,于 2019年3月15日起失踪,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李桂芝本人或知其下落由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韩玉海、侯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用国与被告韩玉海、侯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15民初136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段泊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蒋勇、潍坊瑞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大安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5民初135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 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孙玉真、黄艾利: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新业诉被告孙玉真、黄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15民初125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段泊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江志波、韩淑琴:本院受理原告邵刚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15民初11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事审判二庭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毕立武:本院受理原告即墨市新广源建材经营部诉你与被告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鳌山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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