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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尚龙房屋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何小龙、褚福禅、刘海英与你单位因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任劳人仲案字[2021]第984号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 2022年3月23日上午10时在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5661610),地址:济宁市建设路34 号路东任城劳动争议仲裁院北四楼。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裁决书自开庭之日起十五日内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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