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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未处理车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2条第 3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07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规定,对我大队在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于2020年4月28 日依法拖移扣留的以下车辆进行公告,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到庆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庆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2月22日车牌号 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 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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