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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 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鲁028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鲁0281破5 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因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拒绝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等证照及印章。 故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在破产受理后存在滥用企业证照、印章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自2021年12月15日起作废。 自2021年 12月15日起,因上述作废证照、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及本管理人无关,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 2021年12月15日之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管理人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青岛嘉得利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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