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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0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29次
        
 
于晓伟: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于晓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支付赔偿款、保费及违约金;2.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君竹: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君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支付赔偿款、保费及违约金;2.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善武: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善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支付赔偿款、保费及违约金;2.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仁正: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孙仁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支付赔偿款、保费及违约金;2.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洋: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李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支付赔偿款、保费及违约金;2.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木子优品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志、王红:本院受理原告吴家勇诉被告青岛木子优品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李志、被告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青岛木子优品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付货款 39185.5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红与被告李志对被告青岛木子优品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景华:本院受理原告朱小玲诉被告景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一宗。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 9417100.3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支出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毕明磊、颜南南、青岛中诚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保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毕明磊、颜南南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85000元及利息元。2、判令被告青岛中诚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5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小芬: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高小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欠款本金37715.26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计算,并以综合年利率 24% 为限;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60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东兰: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东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44058.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01元,公告费 900 元,由被告刘东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王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0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欠款本金40281.61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计算,并以综合年利率24% 为限;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671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王丽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欠款本金56985.29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计算,并以综合年利率 24% 为限;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107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龙: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刘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 2021年9月5 日信用卡欠款本金 37950.84元、利息 17411.02元、费用5611.22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 分,在本院 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乐香: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孙乐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8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9429.53元、利息5647.22 元以及自 2021年7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罚息;原告对被告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共9548 元,原告负担诉讼费377 元。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柳旭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柳旭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清偿原告透支本金 4981.5元、利息 1554.14元、滞纳金320.78元、费用880 元,合计7736.42元(暂计算至 2016年6月28日);2、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自 2016年6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2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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