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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刘坤强、刘彦玲: 原告王鸿举诉被告李海峰、刘坤强、刘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0)泰山民初字第 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2)泰山执字437号),2021年10月25日原告(债权转让人)王鸿举与(债权受让人)谢松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债权转让人)王鸿举将上述判决书中载明的债权本金10 万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谢松斌(债权受让人),现通知你们(李海峰、刘坤强、刘彦玲)自即日起请你们(李海峰、刘坤强、刘彦玲)直接向债权受让人谢松斌偿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谢松斌联系电话:13371028822,通讯地址:泰安市岱岳区范镇谢台头村187号。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王鸿举 债权受让人:谢松斌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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