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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541357.54金额 利息639.56639.56本息合计1997.101997.10担保情况 聊城三和医疗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唐县光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由授信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厉胜中及其配偶胡荣娟、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追加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沈国柱签署的编号为(2022年恒银聊单转字第001号)《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基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沈国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沈国柱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沈国柱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沈国柱履行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沈国柱 2022年1月13日 沈国柱,联系电话:13906795583,地址: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东路西五巷2号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联系人:潘经理,联系电话:0635-5050012,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46号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 21日,2021年8月 21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21年8月 21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沈国柱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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