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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24次
        
 
因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并向本院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滨州大高通用航空城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由江业申请宣告由芳刚死亡一案,经查由芳刚,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西董镇地佛村 31 号。于2001年4 月走失,现下落不明已满 20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希望由江业本人或知悉其生存现状的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

    邹平市人民法院

    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714,412.62元;二、判令被告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以2,714,412.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青岛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被告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洋与被告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鲁 0202民初 52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海洋支付借款本金1395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冯祥臻:本院受理原告陈德修与被告冯祥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02 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确认原告陈德修在(2011)南商初字第30237号案件中的债权享有对冯祥臻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8号锦绣花园8号C 楼701户房屋、崂山区崂山路18号锦绣花园8号C 楼阁楼701 户房屋的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千汇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长坤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青岛千汇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还原告邵长坤保证金40000元。二、被告青岛千汇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长坤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8年12月7 日至2019年8月 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邵长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魏建春、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成与被告魏建春、江西江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鲁0202民初84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0年7月6 日的本息175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及答辩期满后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义:本院受理原告鲁永祥与被告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李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永祥返还借款本金 18521.54 元及利息(以18521.5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 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鲁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振明:本院受理原告鲁永祥与被告刘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02 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刘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永祥返还借款本金45239.66 元及利息(以45239.6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鲁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宝峰:本院受理原告鲁永祥与被告李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02 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李宝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永祥返还借款本金25556.69 元及利息(以25556.6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鲁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马帮友:本院受理原告鲁永祥与被告马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02 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帮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永祥返还借款本金 23393.4元及利息(以 23393.4元为基数,自 2016年7月 2 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鲁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鲁永祥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7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永祥返还借款本金 31690.84 元及利息(以31690.8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鲁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鲁永祥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永祥返还借款本金 35707.82 元及利息(以35707.82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鲁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姚德波:本院受理原告鲁永祥与被告姚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02 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姚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永祥返还借款本金32395.35 元及利息(以32395.3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 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鲁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袁龙刚:本院受理原告鲁永祥与被告袁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02 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袁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永祥返还借款本金24695.23 元及利息(以24695.2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 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鲁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忠志:本院受理原告鲁永祥与被告王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02 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忠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永祥返还借款本金 16512.9元及利息(以 16512.9元为基数,自 2016年6月 2 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鲁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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