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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市崂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85次
        
 
青岛市崂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当事人:青岛广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530595160)

    青岛市崂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 03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崂(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一、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崂山支行缴纳。

    二、逾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青岛市崂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催告书,现依法将《催告书》予以公告,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青岛市崂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5号

    本机关联系电话:0532-55580761

    青岛市崂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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