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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李勤龙 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 日就东明县万福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房屋位于东明县吴庄路以南、沿河路以北,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实地丈量、评估,出具了编号为三鑫东明征评(2016)第1-200(外围丈量)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房屋建筑面积127.79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面积284.5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56786.00元(含搬迁补助费及三个月临时安置费等)。因被征收人无法联系,致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9月29在《山东法制报》对被征收人公告送达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在公告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至今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保证东明县万福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作出《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万福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李勤龙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因对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等方式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对你送达《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万福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李勤龙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东明县南华路16号建设大厦四楼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联系人:金先生,联系电话:0530-7622637)领取《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万福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李勤龙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万福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李勤龙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主要决定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人民币456786.00元,大写:肆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陆元整。签订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屋为位于该项目内已建成的回迁房屋,房屋面积与挑选顺序依据《万福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四、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有附属物等遗漏项目,被征收人提供证据并现场核实后,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成房屋征收补偿等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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