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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因交通违法停放在胶州鑫安停车场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必须到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胶州湾跨海大桥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胶州湾跨海大桥大队 二O 二二年一月四日 车辆详情:鲁BJY790、苏DSV858、鲁BR36D6、鲁B81Y61、皖HXV989、鲁B5N531、鲁B19H92、鲁BF05W7、鲁 BB10W9、鲁BL6675、鲁UBN326(普通摩托车)、鲁B1Y50V 、鲁LE2655、鲁GZC345、鲁G3C506、沪B81659、鲁QPN996、鲁BD8L25、鲁BY5T62、鲁BB678W 、鲁Q6MF27 大队办公电话:0532-878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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